明显,品德是人道的标准,是人道的遍及行为条件与次序需求,代表人道并终究由人道所决议。本书《民法人道论》在人道的次序实质及其微观的视域上,展示了民法作为“人法”的生态标准体系及其天然次序的全体准则形状。
假如法令是科学的目标,假如法学是一门科学,就必定具有它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只要找到这个规定性与规律性,才能够找到法令与法学的实质。不然,假如法令能够人为地恣意创设,那么法令就不是科学的目标,它们仅仅是一个恣意的现象,而不具有实质。
明显,没有人否定法令的客观性,即法令是具有必定规定性和规律性的社会现象;并且每个法学研讨者都企图以自己的研讨提醒这种规定性与规律性,仅仅寻觅的方向和内容不一样。我的民法认知,便是寻觅民法作为“人法”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并且深信民法的方式或许意识形状是对人的客观次序特点的表达,并必定具有其内涵的规定性与规律性,而这一规定性和规律性便是本源于人或许人道的天然生态条件及其客观利益需求与完成条件的次序实质。我的研讨便是要发现和说明这一实质并提醒这一民法的真实性。
民法或许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不能从民法或许法的社会现象本身去寻觅,而只能从它的主体即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完成的一般条件中来知道和发现,即从实际的人动身,以人为依据,知道和发现人道的天然生态规律及其标准意图与次序条件。民法是人的“需求性”与“意图性”条件,即民法代表的是人的需求和意图;这一需求和意图完成的次序条件必定决议于人本身,存在于人本身的规定性与规律性之中。人的需求和意图及其完成条件,便是人的生命与生计的需求与意图的完成条件;而这一需求与意图的完成条件,无论是在物质上仍是在精神上,都不过是一种人道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完成的天然次序规律,都具有人道的客观性及其次序条件的遍及性和一般性,这便是上升和体现为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这一定论,毋庸置疑,也无须过多证明,但需求理论阐释。这正是本书研讨的意图和含义。
本书以民法人道论作为出题,是一部民法哲学著作。本书在人道论的基础上,知道民法的社会标准与次序实质,并在人道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基础上知道民法与人的天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标准与次序联络,然后提醒民法的人道遍及性。
人道的次序特点是一个杂乱的现象和问题,特别是针对特定研讨目标的人道问题,难有一致标准和知道。本书依据对人道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知道,结合民法的准则与标准特点,将民法与人道的实质联络总结为“六性”,即天然性、利益性、习惯性、伦理性、自由性和正义性,没有肯定和一致的知道标准。
本书体系建构了民法人道论的理论体系,客观认知了民法标准与准则的人道实质,确立了民法人道论的基本概念和领域,并以人道为依据,调查民法和民法典的准则体系,提醒了民法及其准则的天然生态的标准与次序特点,提出了人道、人法与民法知道的全面观念,形成了民法与人道一致的社会生态次序理论,并提醒了民法的人道规定性与规律性。
本书内容,旨在提醒人道对民法的规定性和民法的人道次序实质,然后探究民法的客观规律与科学性,为民法准则的社会生态次序完成寻觅途径与计划。这是一个归于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讨的微观主题,尽管通篇结合民法和民法典的标准和准则,可是在体系和内容结构上,不深化民法的详细准则问题,亦不作专门和体系的立法论或许解说论研讨。
本书尽管是专业性与学术性的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讨,可是本书研讨寻求的不仅是一种学术一致,并且主要是一种社会一致,即行为一致,表达和意欲表达一种代表规定性与规律性的人道次序及其民法完成的观念,并着重具有生态次序实质的行为条件。民法作为行为法,只要转化为人的社会行为次序,才能够做到其标准意图与效果;这应当是完成我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开展与文明形状建构的一个实际要求。法治在根本上是人的生态次序。我国法治的生态完成及其文明逾越,必定要处理以人道为依据的行为实践及其次序形状问题。
任何人本主义的法令思维,都是一种“天然法”的思维,也都是一种“人道”的学说;任何一种人道的民法学说不能脱离对人道的天然次序实质的知道,然后必定上升为对民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提醒。民法人道论对民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知道与提醒及其理论建构,是人本主义的社会文明与文明形状的一部分,代表了人类社会次序文明与文明的人文生态开展。